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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扬州市江都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已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折股后分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资产股权。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应当在9365.com(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进行。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易双方户籍必须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人有转出意愿;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权属明晰,未被冻结、查封;

(四)交易双方必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规民约,承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章程。

(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转让方向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及有关股权量化方案和实施细则;

(四)同意转让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区交易中心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镇交易中心对交易材料进行审查、对股权权属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期间,9365.com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四条  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挂牌期满,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名称;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转让的资产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转让标的的现状;

(五)转让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签约日期;

(十)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9365.com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文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辖区区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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